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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股东或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如下: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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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能代表公司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犯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 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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