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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做公证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查阅公证档案,查到后可以复印并加盖保管档案单位的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就可以和公证书原件一样使用。或者根据档案要求补公证书。如果公证处不给查,可以到法院起诉公证处,不过这样很麻烦,建议带能证明自己是公证的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多找公证处协商,一般都会给查的,可能只是因为你无法证明与当初做公证的人的关系才不给查。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证。”补办离婚证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或户藉证明和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的,还要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补办离婚证的程序:1、申请:双方当事人持上述材料,一起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受理审查: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当场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核对无误; 3、登记: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名、按指印。工作人员填写《补领审查处理表》后,登记编号、打印离婚证; 4、发证:办理以上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补发给双方离婚证书。
1.婚姻当事人亲自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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