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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故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能收购本公司股权。公司收购股东个人股份的时候,股东作为出让方,公司作为受让方,双方签订公司收购个人股份的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有关公司盈亏的分担、收购以后款额的支付等具体事项,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收购个人股权的顺利进行。
可以,但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2、公司合并; 3、奖励股份给职工; 4、股东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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