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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撤销期间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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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都有效。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2、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仅限于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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