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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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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债权转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101条,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因此,债权转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必须依法配合强制执行。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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