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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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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满18岁的人已经成年,如果在上高中,可以要求父母抚养,但是大学教育费用的负担不是父母的法律义务。不过,如果成年子女的父亲自愿给付或者经过协商由父母一方给付成年子女求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的,法律不禁止。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其实并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因为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那么结合家庭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就是不同的。如果有固定的标准规定,那肯定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对孩子的利益也有可能造成损害。当然离婚之后,其实也是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数额的。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这一给付期限并不是绝对的,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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