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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绝不等于说,对所有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都必须一律判处死刑,必须确保不同法官之间适用刑罚的一致性和同一法官...
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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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绝不等于说,对所有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都必须一律判处死刑,必须确保不同法官之间适用刑罚的一致性和同一法官对不同罪犯适用刑罚的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相当原则的贯彻落到实处。
对于数罪并罚问题,我的看法是: 1.首先这提现法律的严谨性。 2.数罪并罚说明所犯事件的严重性和恶劣。
您说的行为涉嫌和,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第239条:(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量刑时将结合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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