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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得参加投标的理由...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除按照律、法规处罚外,吊销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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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更新车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结道路运输相关手续。更新车辆的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许可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不变。更新手续未办结的车辆不得投入运营。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逐年许可:(一)经营条件无实质性改变;(二)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全部合格;(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级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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