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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
不能进行人肉搜索。因为人肉搜索严重会违反刑法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市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已经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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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违法。从法律角度来说,人肉他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与百度、Google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据了解,人肉搜索的罪魁祸首是"猫扑网",接近“百度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先是一人提问,然后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人肉搜索中或许没有标准答案,但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信息搜集方式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它既可以被用作合法、正当目的,也可以被用作非法目的。目前“人肉搜索”中涉及的问题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隐私侵权问题,一类是名誉侵权问题。对于第一类问题而言,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要视所征集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类型而定。如果单纯征集和公布他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与人格尊严名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的话,并不构成隐私侵权;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裸照、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才构成真正的隐私侵权。当然,对于那些擅自公布他人的裸照、性生活信息、生理或身体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或其他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可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性质上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类问题中,要注意区分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正常的道德评价与通过捏造事实、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的名誉侵权行为。对于正常、合理的道德评价应该允许,对于那些超越范围的“网络暴力”行为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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