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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并根据劳动者所在具体岗位作出明确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 (四)劳...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的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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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债权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2、债权债务不混合或抵销,即有对方; 3、合同订立形式和程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 5、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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