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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内涵的复杂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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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是没有共犯的犯罪,对妻子一方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收受贿赂,其所做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其次,纵然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这也只是一种“窝赃”行为。而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定该罪,则说明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也就不能确定“巨额财产”的合法属性,不能确定“巨额财产”是出于贪污、受贿,或是其他什么非法性质来源,没有原罪基础,也就不存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共犯的基础。第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于原罪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主观罪过不明确的职务犯罪,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形式。所以,从理论上说,妻子也不可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一般原则的特殊形式,是立法基于现实需要规定的特殊的刑法规范,在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套用一般刑法理论认定共同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也必然是不科学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有失公正。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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