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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二)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三)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是有分项赔偿限额规定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4、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具体的交强险责任限额(6万元),并于2008年2月1日上调为12.2万元,并且实行分项赔偿限额。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反映出否定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倾向,即只要未超出12.2万元的总额,都要求交强险予以赔偿,而不考虑交强险的各个分项赔偿限额所对应的赔偿项目。 5、因此,有必要强调这个问题,即受害第三者的部分分项损失数额超过对应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但其余分项损失数额尚未超过对应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受害第三者请求判决保险人在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在2008年2月1日进行了一次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最新汽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如下: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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