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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监察对象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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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以下单位违法的,单位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劳动法对于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是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等的,劳动法允许劳动者自由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在《行政监察法》中有明文规定(如下):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依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的对象是不包括劳动者的,劳动监察的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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