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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果贷款人只是单纯的放出高额利息贷款,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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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果贷款人只是单纯的放出高额利息贷款,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要受到刑法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两高《解释》第四条关于赌博罪共犯认定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理。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 一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是赌场老板最大限度赚取赌徒钱财的手段,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方式之一,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属于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亦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此种情形不能认定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所以,虽然该行为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但由于赌徒的参赌行为多数只是属于违法,一般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的除外),故不应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民间借贷中,如果贷款人只是单纯的放出高额利息贷款,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要受到刑法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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