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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等确定,每年核定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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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范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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