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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
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一是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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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的传染病,指定传染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1、民法典没有把患有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是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取消了一些婚姻疾病禁止婚姻的规定,因此不存在不适合婚姻的疾病,任何疾病患者都有婚姻的自由。我国现行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重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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