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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房产评估这种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因为如果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都各自占一半的权益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际上居住房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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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太笼统,是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了,还是没有进入诉讼程序? 1、提出评估拍卖申请----法院同意评估拍卖----选定评估机构----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勘验、评估、收费、出报告---法院送达评估报告----各方异议期限----(可能存在重新评估)----委托拍卖机构----发出拍卖公告---拍卖----(可能存在流拍,重新降价拍卖)--拍卖成功---分配拍卖价款。 2、各阶段有的有法定期限,有的没有法定期限
这里提到的“评估”,应该属于对新证据的勘验,或者是核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也就是说,具体的审理程序时间,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进展而定。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违规的,可以向检察院反应相关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房地产估价程序如下: 1、确定估价业务; 二、明确估价事项; 三、签订估价合同; 4、制定估价计划; 5、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6、实地调查和估价对象; 7、选择和确定估价方法的计算; 8、根据事项确定估价结果,并撰写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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