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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定金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例如,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的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押金担保的范围,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租赁、承包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租金、上缴的承包利润; (2)租赁物、承包物的返还; (3)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旅客住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房价; (2)退房; (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住院医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住院费、医疗费; (2)退病房; (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劳动合同的担保范围最小,即只担保受雇人不当履行职务时的损害赔偿。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是根据担保业务低收益、高风险行业,为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担保企业应从每年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由于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控制的大额代偿而导致的重大亏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两者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见,两个会计科目均属于负债类。我附一个实例给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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