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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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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园服务)中小学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家长需要和幼儿园实际情况提供留园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变更终止)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人员要求)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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