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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三)延付、拒付、截留、...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适用本条例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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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邮政企业管理协会、快递行业协会、集邮协会、直邮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加盟合同,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并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省内邮件全程时限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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