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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2、立案中的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我国法律规定了各种罪名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一些本应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已经符合立案标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及时立案。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院立案程序如下:(一)原告向法皖提起诉讼,应提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被告入数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投诉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法院,保留原告。(二)立案和排期法院接受当事人提交诉状后,应在投诉清单上签字;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立案后,符合立即排期的要求,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同时确定。(3)送达现场立案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发送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确认书、电缆费通知书等材料;上述材料不能当场立案,可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4)缴纳诉讼费。(5)排期开庭(6)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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