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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报道称,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除了部分带有政府职能性质或占据垄断资源的机构还保留全资国有的产权结构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已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那么,国有企业的改制任务已经完成了吗?非也,只能说改制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在新的历史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面临新的课题。 有学者指出,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改制”而未“变制”,企业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仍带有较多原体制下的痕迹。公司化改革仅仅达到了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改制的实质目的是机制的转变,并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 根本性的变化之一是让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企业是以盈利为第一目的的,没有利润(或盈利前景)的企业应坚决关闭,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1] “根本性”的变化之二是企业完全的自主经营。无论是政府还是大股东均不能越权干涉企业的决策,政府是企业与公众的服务机构,大股东也仅能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自身的权力。 “根本性”的变化之三是量化考核企业经营者。有分析文章认为,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缺少量化的和刚性的标准,未有明显的“劣迹”一般只升不降。但资本是逐利的,国有资产亦应努力实现保值、增值。经营者称职与否的首要标准即是其是否为股东创造了效益。 衡量当前国有企业的运作机制,相对改制的要求还尚有一段距离。有人为当前的国企改制下一个定义:改制即是国企改革的延伸,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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