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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残损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港口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二、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货物残损,无船舶与起运港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船舶负责;三、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四、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的货物残损事故,由到达港负责;五、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发生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由于港口纹车手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口负责;六、对经过整修包装的货物,港、航双方必须编制记录,如发现内货短少、残损由责任方负责。(二)货差责任
一般情况下,运输货物的损坏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灭失,而非当事人过错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责。如果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货品不能按约交付的,关键人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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