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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外,保管合同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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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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