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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是未成年人的,以未成年人为原告,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被告是未成年人的,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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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执行后,张某又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王某为被执行人。根据张某的申请,法院追加了王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王某10万元的银行存款。王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其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及张某知道该约定的证据。经审查,王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追加被执行人错误该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能依据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因此,在追加被执行人错误时,只能由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指令该法院纠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负责执行的法院发现追加被执行人错误时,该法院自己有权给予纠正。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是未成年人的,以未成年人为原告,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被告是未成年人的,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具体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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