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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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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一条、医疗费用: 指受伤害人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交通费。 (一)挂号费:一般以县级以上(含县级)治疗单位的挂号单据为凭证进行报销,以2次为限,特殊情况除外; (二)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证进行报销,受伤职工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痊愈而拒绝出院所支出的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未经出诊医院允许,擅自转院所支出的费用,公司概不报销。 (三)药费:基于伤情需要,按治疗单位的处方购买的药品所花费的金额,且有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公司按相关制度予以报销,但受伤职工购买与伤情无关的药品或其他药品所指出的费用,公司概不报销。 (四)医疗费:根据治疗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关的收费凭证进行报销。 (五)交通费: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伤职工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所支出的费用,一般以交通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报销,火车票以硬卧票认定,但交通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报销,根据受伤职工伤势级别而定;对于职工因伤情严重急需抢救必须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出的交通费,以交通票据为凭,全额报销;对于职工住院后其家属探视所花费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二条、住院伙食费补助: 指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为每人8元/天,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条、护理费: 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应考虑护理人数、时间等;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由工伤事故处理小组视工伤情况而定,伤势较轻者不需要护理的,不报销此项;伤情痊愈但出院之后仍需要一段护理的,护理人员限一人。 (二)护理时间:限工伤职工因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员护理的,由工伤事故处理小组视职工伤势恢复情况而定。 (三)护理费标准:该项限职工伤势达1—4级。 全部护理依赖,护理费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为上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为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 (四)公司职工为派往护理职工的,视为正常出勤,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宿费 指工伤职工在治疗的过程中和必要的护理人员住宿时所支出的费用,一般以住宿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报销,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在医院以外住宿每日的住宿费不得超过本公司职工因公出差的日住宿标准,且以二人为限。 第五条、丧葬费 指因安葬职工遗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不超过3000元,由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小组根据职工家庭情况而定。 第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职工伤势达1~4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出生产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伤势达到5~10级,不能或不愿从事原工作的经协商一致,由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七条、被抚养人口生活费 由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对工伤职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死亡慰抚金 指对于职工配偶、父母或子女因职工死亡而导致的精神痛苦给予的适当补偿,由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其他费用 (一)营养费:指工伤职工伤势达到重伤以上(含重伤),以辅助治疗为目的,购买受伤职工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出的护理费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项不在报销之列,公司基于对职工的关爱,经研究决定,标准为2~5元/天,公司根据职工伤势恢复情况,确定补助期限及标准,但最长不超过30天,以购买票据为准。 (二)日常生活用品费:指工伤职工伤势达到重伤以上(含重伤),在住院期间,因伤势所需而购买的生活必需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不在报销之列,公司基于对职工是关爱,经研究决定,给予一次性报销,但最多不超过10元。 (三)救助人员就餐:该项内容指本公司职工在抢救受伤职工时,不得已在外就餐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经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审查确有必要的,总金额在15元以下(含15元),全额报销,对于职工家属参与抢救的,其就餐报销10元。职工住院期间,其家属探视所支出的就餐费不予报销。 (四)除以上各项给付项目外,工伤职工请求的其它费用,经事故工伤处理小组审查确有支付之必要的,可酌情处理,对于职工家属或职工无理纠缠、寻滋事的,不予处理该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本范围及标准,工伤事故处理小组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并负责解释。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恢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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