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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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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国公安局不可以做出不批捕决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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