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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可以兼得的: 1、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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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补充,与工伤保险相对应的商业保险主要有几个部分:1、意外死亡和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冲突(如果符合商业重大疾病状况,或者人寿保险死亡请求,也不冲突),这里的意外伤害是意外死亡和障碍,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按保险额赔偿,障碍按规定的障碍等级按比例赔偿2、医疗费用,这里只能起到互补的作用,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部分,可以走商业意外伤害医疗报销剩余部分,不可以那边报完这边再全额报!3、住院津贴:商业意外保险有住院津贴,住院一天补贴约定的钱数,这也与工伤保险不冲突!综上所述,只是医疗费用的清算部分,有一定的冲突!但工伤保险只管因公发生的,而商业意外伤害与意外医疗,除了免责条款里的情况,其他都是可以保的!不冲突的部分,可以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可以兼得的: 1、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2、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遵循两条原则,首先,要符合“三工标准”,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受伤虽因违规操作造成,但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原则,公司应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保证员工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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