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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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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是上位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是下位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 2.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国院院为了实施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规范实施过程行为的具体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于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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