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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护士条例,注册条件和程序如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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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补办执业证书,再继续注册。护士申请继续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护士继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体检证明。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应当接受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并通过考试。申请护士执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和专业学习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资格考试成绩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录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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