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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具备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各构成要件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无论是侵权人的过错行为认定,还是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认定,均必须符合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违反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的规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符合“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生此种损害”的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举例而言: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并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无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不一定就发生交通事故;同一驾驶员驾驶未予登记的机动车不一定就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已登记的机动车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
1、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瞒或拒绝提供有关纠纷的病历资料的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无需鉴定就能认定其行为有错误、错误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求患者参加鉴定,并向其释明拒绝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病人本身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执行,而法院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判定案件事实,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则可判定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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