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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
1、夫妻离婚时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和是否有共同债务无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夫妻名义,或者以一方名义但事后经对方追认,或者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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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协商分配,债务一般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以下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乙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3)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深圳许某与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5年,双方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情况是:许100万,徐50万,但在工商登记时,双方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 2009年底,许与徐因感情确已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许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自己享有三分之 二,徐享有三分之一;徐则认为应各占一半。 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例外约定,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50%。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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