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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
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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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规定合伙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合伙人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分割。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承担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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