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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如下:(1)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续展注册终止,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终止。(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而终止商标...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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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三年不适用。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对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对于闲置的商标,法律规定了到时“清理”的制度。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的。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如,对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改变,之后还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识。如果确需改变,应该再次申请新的商标。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哪些标识禁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一条款呢?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1、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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