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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物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
(1)不可抗力。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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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上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物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况有: 1、正当防卫; 2、不可抗力; 3、守约方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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