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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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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常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逃逸的仅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就需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逃逸后,受害者死亡涉嫌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事故逃逸后受害者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未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后,再行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法律规定的只是关于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与追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为交通事故责任人,而非机动车主。但是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在此情况下,相应的赔偿责任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由机动车主承担尚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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