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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需要赔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所以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因此需要证明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a.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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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后续的经济方面的赔偿,包括由死亡赔偿金等。它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复杂的条件的因素所影响的,比如说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自己的年龄的状况,还有就是上一年度的城镇或者是农村的居民收入状况。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需要赔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所以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因此需要证明年龄(一般就是身份证),另外死亡赔偿金的伤残系数是按1计算的,不需要提供伤残证明。 事故是在黑龙江鸡西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是什么时间死的,当场死亡?住院死亡?出院后死亡?想要在哪里起诉?死者生前是什么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在城镇有没有固定的收入或住房?具体已经在城市生活多久了?有什么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1、葬礼费用: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6个月总额计算。2、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的被抚养人没有劳动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75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者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赡养人有其他赡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部分。被赡养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75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4、精神损害赔偿。5、其他受害者亲属处理葬礼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过劳损失等合理费用。具体金额因地而异,需要根据责任、户籍、被抚养人数和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于不满16岁的人,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7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少5年以上,即11岁以下和75岁以上的人均补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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