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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
首先,只要当事人具有违规生育行为,就要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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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和江西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的社会抚养费。《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行政相对人(生育二胎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规施行之后(2016年以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一般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但是,如果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有利的应作为例外处理。就本案而言,不存在新旧程序规范冲突。从新旧法规内容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旧法的规定,只能合法生育一个子女。其如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则由卫计机关按该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根据当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新法规施行后可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因新法规并未对新旧法规的衔接与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未对“单独夫妇、生育两孩夫妇”在新法规施行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作出追征规定,参考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谦抑原则,应认定适用新法规显然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尽管2016年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合法,征收金额计算正确,但适用法规不妥,因此一旦起诉到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卫计委的征收决定。
超生罚款标准,是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费用所依据的标准。 关于第三胎抚养费罚多少钱,罚款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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