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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丈夫的婚前财产,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丈夫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丈夫的婚前财产,在丈夫死亡之后,妻子是有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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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享有财产继承权。按法律规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都是享有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院以为,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续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胡天给以前妻张兰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张兰花所有。因张兰花先于胡天赐去世,张兰花的产权份额由其继续人胡天赐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续八分之一,胡天赐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天赐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续人即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各继续三十二分之五。 奚女士诉称,2003年6月其与再婚丈夫胡天赐相识恋爱并共同糊口,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胡天赐身患多种疾病,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续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胡天给以生母张兰花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续权。 再婚的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续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法院。7月5日,上海市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奚女士享有丈夫婚前财产的三十二分之五,三个继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
再婚夫妻又离婚的子女是有继承权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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