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关于探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 2.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 3.探视的地点,探视的活动范围。 4...
关于探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 2.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 3.探视的地点,探视的活动范围。 4...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双方婚生女子 (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 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具体内容有: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十、制作的时间。
协议中约定探视权放弃协议的内容无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跟谁共同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的定期探望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此,离婚双方对于探视权不能随意处置。如果双方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那么这种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是无效的协议约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