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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追缴、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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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具体内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别。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告是行政侵权的受害者。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行政职权,违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行政赔偿纠纷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管辖。(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前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根据《国家赔偿法》,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自侵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执行。2、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五条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的证据。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就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审判方式上的区别。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之间协商调和,促使双方相互理解,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调解书由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4、行政赔偿诉讼的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支付案件中,由于原告生活困难,裁定义务人先支付一定的款项或者特定的物品,并在作出判决前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能会因行政机关违法侵权而造成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维持生活。适用先行,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是受害者,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应提交申请复议,并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提出赔偿请求,并说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和具体赔偿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程序适用于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和裁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纠纷,也可以作出赔偿裁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使申请人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赔偿。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行为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我国房屋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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