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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户口迁入地的户口准入政策的前提,当事人迁移户口(落户)的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手房不可转户口。建议买新房,满足以下条件:1、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2、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的中国公民,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在该房产为武汉远城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购房入户: 1、当事人是在武汉的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并且该房产的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户籍是要迁入武汉的中心城区的,必须房产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含)并且总价超过50万元的,才能迁入户口。《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三条购房范围及对象。 (一)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 (二)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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