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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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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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