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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能不能因妈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做债务追偿?

2021-05-07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的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因此,追索抚养费用的权利主体应为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当期费用或已发生的费用,而且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而只以父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所以,成年后因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做债务追偿吗?首先债务追偿不适用于抚养关系里,其次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该是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母亲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不至于受到法律制裁,但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成年后不能因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做债务追偿。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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