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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未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最长时间,因为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本规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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