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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城乡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 2、办理程序: (1)市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2)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3)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受理部门: 申请对象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乡镇复员军人、乡镇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红军失散军人、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农村低保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对象有其他特殊困难。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哪些: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2、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事故、、、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偷盗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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