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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要变吗

2021-12-31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法律紧急情况时,对现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为现有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现有犯罪分子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第二,有法律紧急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32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瞒、转让、出售、破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验人员、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报复;(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对人民检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拒绝执行职务的,或者被判决定的,或者被判决定由人民检察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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