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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法10万罚款交不起

2021-10-28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说明你的真实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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