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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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