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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口。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破塘开口的,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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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御潮要求和XX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台抢险预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预案要求,落实责任,储备物资,严密组织,科学调度,确保XX安全;对受损的XX,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在原有海塘临海XX一定距离外,新修建完成不低于原有海塘设计标准的海塘后,原有海塘转为二线海塘。对二线海塘,应当保持其完整、连续和封闭,不得任意废弃、破坏或者改变其功能,其维护管理由海塘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需废弃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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